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署押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
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警、偵訊筆錄及和解書上被告所偽造「甲○○」之署押共陸枚(含簽名伍枚及指
印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
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