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小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潮小字第一七九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
  法定代理人  黃榮顯
  訴訟代理人  蔡和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及依如附表所示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及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間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
卡號:四五六三─○七三○─一○一一─一一○○號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
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各月依原告寄送之消費明細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
繳清帳款,逾期時應另給付原告按日息萬分之四點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被告迄至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止累計消費新台幣九萬九千一百四十一
元整,已逾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之繳款期限均未償還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
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消費明細表各一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
張可資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所欠簽帳消費款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依法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及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 張以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或具
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