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5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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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
九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盗版VCD肆拾玖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
「因意圖營利,...」之記載,應更正為「基於意圖營利之摡括犯意,連續...
」;第三行關於「向不知其姓名之男子...」之記載,應更正為「向不知其姓名
、年籍之成年男子...」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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