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五七八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中分
五刑社字第一四二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貳日。扣案之潤滑油壹瓶及保險套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起,至同年九月六日止。
(二)地點:臺中市各賓館、飯店。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不特定男客相姦淫,每次代價新臺幣(下同)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與證人 洪振益 於警訊時之證述。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並製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臨檢紀錄表在卷可憑。
(三)潤滑油一瓶及保險套一個扣案可資佐證。
三、查扣之潤滑油一瓶及保險套一個係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