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三五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伍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玖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邱基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