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四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登宏 即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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