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466號
原 告 許隆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3,825元(即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64306號強制執行事
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