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466號
原   告  許隆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3,825元(即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64306號強制執行事
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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