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678號
原   告  蘇偉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佶林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9061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