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甲○○、乙○○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161號),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以非個人關係之理由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效力及於全體連帶債務人,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壹萬玖仟貳佰捌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玖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