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孫于淦法官高思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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