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2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柯艾玉
被 告 林榮貴
林庭臻 (原名 林素霞 )
林錦章
林清輝
林旻靜
林妙
簡義成
簡素鑾
林志修
林志祥
李國央
李秋德
林素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103年8月5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林志修、林志祥、李國央、李秋
德、林素味應就被繼承人 林清和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
繼承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志修、林志祥、李國央
、李秋德、林素味應就被繼承人林清和、 林陳猜 所遺如附表一所
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