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380號聲請人晶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八年司催字第一七七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七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芝儀┌─────────────────────────────┐│附表:98年度除字第238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號││││(新臺幣)││├─┼─────┼─────┼────┼─────┼────┤│01│晶門科技股│香港商香港│98.07.13│壹萬叁仟壹│0000000│││份有限公司│上海滙豐銀││佰柒拾伍元││││甲○○│行台北分行││││├─┼─────┼─────┼────┼─────┼────┤│02│晶門科技股│香港商香港│98.07.15│壹萬零捌拾│0000000│││份有限公司│上海滙豐銀││肆元││││甲○○│行台北分行││││├─┼─────┼─────┼────┼─────┼────┤│03│晶門科技股│香港商香港│98.07.15│貳仟壹佰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上海滙豐銀││││││甲○○│行台北分行││││├─┼─────┼─────┼────┼─────┼────┤│04│晶門科技股│香港商香港│98.07.15│叁仟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上海滙豐銀││││││甲○○│行台北分行││││├─┼─────┼─────┼────┼─────┼────┤│05│晶門科技股│香港商香港│98.07.15│壹萬捌仟零│0000000│││份有限公司│上海滙豐銀││捌拾元││││甲○○│行台北分行││││├─┼─────┼─────┼────┼─────┼────┤│06│晶門科技股│香港商香港│98.07.15│柒仟柒佰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上海滙豐銀││││││甲○○│行台北分行││││├─┼─────┼─────┼────┼─────┼────┤│07│晶門科技股│香港商香港│98.07.15│貳萬捌仟零│0000000│││份有限公司│上海滙豐銀││叁拾伍元││││甲○○│行台北分行││││├─┼─────┼─────┼────┼─────┼────┤│08│晶門科技股│香港商香港│98.07.15│陸仟伍佰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上海滙豐銀││││││甲○○│行台北分行││││├─┼─────┼─────┼────┼─────┼────┤│09│晶門科技股│香港商香港│98.07.15│壹萬貳仟柒│0000000│││份有限公司│上海滙豐銀││佰伍拾玖元││││甲○○│行台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