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21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陳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民國99年12月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27,451元未給付(其中120,026元為消費款;6,725元為循環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2年9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至99年12月5日止累計42,609元未給付(其中40,778元為本金,356元為利息,1,47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93年3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308,000元,約定自93年3月8日起至100年3月8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8.25%採非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至99年12月16日止累計285,654元未給付(其中273,337元為本金;12,073元為利息;24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鶴鵬┌─┬─────────┬─────────────────┬─────────────────────────┐│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20,026元│99年12月6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2│40,778元│99年12月6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3│273,337元│99年12月17日起至│百分之18.25│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