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0七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李寶堂法官童有德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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