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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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二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一號及九十六年度台上第一九七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黃義豐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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