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05號聲請人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相對人 何克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未載付款地,發票地為臺東縣大武鄉南興村110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30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86年12月27日│30,000元│87年2月28日│87年2月28日│TS276827│││1│││││││├─┼───────────┼─────────┼───────────┼───────────┼────────┼──┤│0│86年12月27日│30,000元│87年3月30日│87年3月30日│TS276828│││2│││││││├─┼───────────┼─────────┼───────────┼───────────┼────────┼──┤│0│86年12月27日│30,000元│87年4月30日│87年4月30日│TS276829│││3│││││││├─┼───────────┼─────────┼───────────┼───────────┼────────┼──┤│0│86年12月27日│30,000元│87年5月30日│87年5月30日│TS276830│││4│││││││├─┼───────────┼─────────┼───────────┼───────────┼────────┼──┤│0│86年12月27日│30,000元│87年6月30日│87年6月30日│TS276831│││5│││││││├─┼───────────┼─────────┼───────────┼───────────┼────────┼──┤│0│86年12月27日│30,000元│87年7月30日│87年7月30日│TS276832│││6│││││││├─┼───────────┼─────────┼───────────┼───────────┼────────┼──┤│0│86年12月27日│30,000元│87年8月30日│87年8月30日│TS276833│││7│││││││├─┼───────────┼─────────┼───────────┼───────────┼────────┼──┤│0│86年12月27日│30,000元│87年9月30日│87年9月30日│TS276834│││8│││││││├─┼───────────┼─────────┼───────────┼───────────┼────────┼──┤│0│86年12月27日│30,000元│87年10月30日│87年10月30日│TS276835│││9│││││││├─┼───────────┼─────────┼───────────┼───────────┼────────┼──┤│1│86年12月27日│35,000元│87年11月30日│87年11月30日│TS2768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