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廖維志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富全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務人 林峯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
院98年消債更字第1號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任職於祥益飯包店,確有薪資所得,亦有薪資單在卷可稽。且其聲請更生前二年總收347,200入元,自己及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355,896元,故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8,696元〔計算式︰355,896-347,200=-8,696〕(詳執消債更卷第137頁)。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合計408,000元,顯高於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對債權人較為有利,且債務人清償之金額,已高於其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對債權人不致造成過鉅之不利益,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兼顧債權人利益及債務人重生之意旨相符,合先敘明。
㈡次按,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分二階段8年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408,000元。
經審酌債務人,目前每月雖僅有固定薪資16,000元,但將來願再覓工作機會增加收入,償還債務。故提出第1至36期每月清償新台幣(下同)3,000元;間,第37至96期每期清償5,000元。債務人尚需扶養父母2人,每月必要生活費已低於依98年度內政部主計處頒佈之臺灣省地區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每人以9,829元。是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債務人提出每月為一期,分二階段清償之更生條件,尚屬合理妥適。
㈢復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
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務人目前收入有限,為免過嚴苛之更生條件將使債務人無法履行,同時考量債權人債權回收利益,爰將更生條件清償期限延長至八年,俾同時兼顧兩造權益,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意旨。
㈣綜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同條例第63條、第
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雖有部分債權人認債務人應提出供其不動產相關資料,及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云云。然︰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相關資料,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足參(消債更卷第23頁)。又債務人陳報受扶養人為父:林顯揚(民國00年0月00日生)、母: 許秋美 (民國00年0月00日生)2人,扶養義務人人數有4人(消債更卷第10頁、38頁),依98年度內政部主計處頒佈之臺灣省地區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每人以9,829元計,債務人應分擔之金額為4,914元(計算式:9,829元÷扶養義務人數4人)×2人。再加上債務人本人生活費9,829元,每月必要生活費需14,743元,而債務人目前收入每月僅16,000元,已捉襟見肘,提出前3年每期清償3000元,後5年提出每月清償5000元之更生方案,顯已盡更生之誠意應屬合理。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雅芳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分三階段償還,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8年共9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785,829元││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408,000元││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51.9%││6.備註:無│├───────────────────────────────────┤││二、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分配之金額│││││├──┬──┬───┤│││││1至│37至│8年清││││││36期│96期│償總額│├──┼─────────┼──────┼─────┼──┼──┼───┤│1│富全資產管理股份有│217,706│27.70%│831│1385│113016│││限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27,847│3.54%│106│177│14436│││份有限公司││││││├──┼─────────┼──────┼─────┼──┼──┼───┤│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72,124│21.90%│657│1095│89352│││份有限公司││││││├──┼─────────┼──────┼─────┼──┼──┼───┼│4│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129,799│16.52%│496│826│67416│││限公司││││││├──┼─────────┼──────┼─────┼──┼──┼───┤│5│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238,353│30.33%│910│1517│123780│││司││││││└──┴─────────┴──────┴─────┴──┴──┴───┴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其他娛樂場所。│├───────────────────────────────────┤│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幣3,000元。│├───────────────────────────────────┤│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