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四九號聲請人甲○
2樓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縣新店市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國字第八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張天欽 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其效力並無消滅原因,亦未經法院依同法第一百十三條以裁定撤銷救助,則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重瑜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正順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