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53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被   告  邵秉鈞
       邵麗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劉春美
附表:
┌────┬───────┬───┬───────┬───┐
│尚欠金額│利息│年利率│違約金│年利率│
├────┼───────┼───┼───────┼───┤
│29,057元│自106年7月1│1.15%│自106年8月1│0.115%│
││日起至107年1││日起至107年1││
││月25日止││月25日止││
│├───────┼───┼───────┼───┤
││自107年1月26│4.16%│自107年1月26│0.4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107年1││
││││月31日止││
│├───────┼───┼───────┼───┤
││││自107年2月1│0.832%│
││││日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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