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510號
原 告 合璟 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鑫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葛耘 律師
被 告 食為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慧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
上開當事人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宣判,茲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上午11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107年5月4日宣判,惟因本
件訴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
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
要, 爰延展 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