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吳建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子紳 間請求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補繳裁判
費1,000元。
二、應提出被告林子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