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調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吳建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子紳 間請求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補繳裁判
  費1,000元。
二、應提出被告林子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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