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宏齒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子綺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741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