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原告甲○○原告辛○○○○○○原告丙○○原告丁○○原告乙○○送達代收人戊○○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國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B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