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
聲請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戊○○相對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捌佰捌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所示,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則確定為新台幣一萬零八百八十一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杰正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B書記官賴琪玲~F0~T40┌─────────────────────────────┐│附表一: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預納人│├──┼─────────┼───────────┼────┤│一│第一審裁判費│九千七百二十元│聲請人│├──┼─────────┼───────────┼────┤│二│送達郵票費│七百十六元│聲請人│├──┼─────────┼───────────┼────┤│三│公示送達登報費│四百元│聲請人│├──┼─────────┼───────────┼────┤│四│公示送達費│四十五元│聲請人│├──┼─────────┼───────────┼────┤│五│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聲請人│├──┴─────────┴───────────┴────┤│合計為:新台幣一萬零八百八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