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原告丙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 徐昭勇 即永勝鋁
東聯建設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
乙○○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破產人謙昌工程有限公司破產財團數額、破產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數額、別除權、破產程序終結後應得分配之數額、被告詐欺破產之數額、原告原應分配之數額,與遭被告詐欺破產後所取得數額之差額為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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