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3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532號債權人 陳敬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智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本件請求已屆清償期而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