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68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689號
被   告  詹益堂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速偵字第5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益堂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肆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
職務時施強暴罪。爰審酌被告因酒醉致情緒管理失控,致向
依法執行公務之警員為妨害公務之執行,實屬可議,並兼衡
其犯後於檢察官偵訊時坦認認犯行之態度,及其高工畢業之
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
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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