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沙簡字第1號
被 告 王永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2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永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4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