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2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簡字第1202號
法定代理人  周錦松
訴訟代理人  張淨淇
被   告  石岳豐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100年度附民字第117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
審理,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6年1月起至99年11月止,受僱於訴
外人高南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高南公司)擔任業務
人員一職,因高南公司與原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周錦松
王碧梅 夫妻,被告實際上處理之業務範圍,包含高南公司
及原告公司對外參與投標、履約之各項事宜。詎其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先於99年4月間,侵占原告投標海軍陸戰隊
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左營、旗津廠區高低壓作戰設施檢修工
程之空污費新臺幣(下同)4萬元。復於99年8月間,侵占原
告投標海軍陸戰隊指揮部子儀營區電力地下化整修工程之押
標金24萬7000元,合計侵占金額共287,000元。被告上開不
法行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鈞院100年度易字第900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在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有本院100年度易字900號刑事判決
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前案紀錄表供參。而被
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
己之陳述,依上開證據資料,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
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侵占金額共計287,00
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即100年
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利息
,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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