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078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吳明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3,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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