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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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601號

原告 李欣姿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

被告 楊惠釧

訴訟代理人 陳懿璿 律師

蔡慧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本院職權調閱臺灣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19號卷請兩造前來閱卷,於10日內提出書狀表示意見(書狀繕本請逕寄對造,當庭提出郵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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