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026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黃文進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張承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是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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