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026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黃文進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張承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是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