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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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葉三宏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日105年度易字第513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68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三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葉三宏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八月十八日以一0五年度易字第五一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並於一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合法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本院卷第五三頁)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一0五年九月五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後段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金虎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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