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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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原上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RONGBAC(阮仲北)選任辯護人阮春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TRONGBAC(阮仲北)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二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NGUYENTRONGBAC(阮仲北)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結夥2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罪嫌重大,而其係經拘提到案,且為逃逸外勞,有可能潛逃出境,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5年7月19日執行羈押,並於105年10月19日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至105年12月18日止,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本院訊問被告NGUYENTRONGBAC(阮仲北)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2月19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