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668號聲請人 蔡嘉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溫哲緯 、 林寶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溫哲緯姓名究為「溫哲緯」或「 温哲緯 」?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確認林寶玉為聲請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