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8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理人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憲陽 複代理人 林秀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吉知高吉正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借款金額新臺幣42萬元)之借款人僅為債務人吉知高;而三紙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68,000元、168,00
0元、84,000元),僅借款金額新臺幣84,000元之借款人為債務人吉正忠,另二筆之借款人則均為債務人吉知高。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吉知高、吉正忠負「連帶」清償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欠款明細。(須可看出各筆本金餘額、利息起算日)
三、請補提委任狀正本。(含委任代理人及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共二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吉知高、吉正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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