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662號聲請人 廖國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烱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係聲請強制執行或本票裁定?(本票裁定聲請,
應表明聲請事項及事實理由)㈡補本票原本2紙(票號WG0000000、WG0000000)。
㈢若為聲請本票裁定,請敘明本票2紙提示日期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