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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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九三號
被告甲○○右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意旨略以:因本案已經辯論終結,案情已經明確,即將宣判等情,請法官能讓被告交保,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第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查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連續加重竊盜之犯行,而符合上開法條之規定,並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執行羈押在案。且被告連續為十四次竊盜犯行,本院認其顯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