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一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離婚部分之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折合銀元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