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4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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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二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再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乙○○告訴被告丙○○涉嫌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甲○○業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而告訴人乙○○則遲至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始對其女婿即被告提起本件告訴,有檢察官偵訊筆錄可憑(見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二0四號偵查卷第八頁正、背面),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綜上,本件告訴乃論之罪,或經撤回告訴,或已逾告訴期間,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