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
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李桂英法官張淑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文琪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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