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再易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35號再審原告 詹正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詹朱聰 、 詹勝國 、 詹明章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1,7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林逸梅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江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