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 余景登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其當事人 詹正星 與相對人 詹朱聰 、 詹勝國 、 詹明章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35號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瞭解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35號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下稱本案),民國(下同)109年4月8日準備程序之庭期內容,爰依法聲請自費交付前揭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案之再審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林逸梅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江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