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訴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95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俊言 選任辯護人 劉育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本案尚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點應再行釐清,不宜遽然判決,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陳顯榮
法官黃裕堯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蘭鈺婷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