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 李念容 被告惠鉅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婉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