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2號原告 康資德 (即 康銘勝 繼承人)被告 林月嬌 (即 黃林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4,7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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