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交上易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上易字第585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瑞明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8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宣判前提出「上訴理由補正狀」,並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張瑛宗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