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重交附民上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52號上訴人 黃月女
吳保儕 吳冠慧 吳冠蓓 被上訴人 陳秋濱
昱成 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光祐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死刑事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79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陳秋濱被訴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訴訟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108年度交上訴字第410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判決依上揭規定,駁回上訴人4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含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聲明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造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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