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22號上訴人 蘇石泉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視同上訴人 蘇錦松
蘇黃秀女 蘇錦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 律師被上訴人晁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忠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黃佩韻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