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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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余建勳 被告 謝沅錩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葉宜玲